劳工权益要求如下所示:
1.自由择业
供应商必须确保所有员工纯属自愿被雇佣。供应商不得雇用任何形式的奴隶(包括现代奴役劳工)、强迫劳工、抵债劳工、被贩卖人口或监狱劳工。供应商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扣留身份证明文件,不得贩卖人口,包括不得通过威胁、强迫、强制、诱拐或欺骗方式运送、窝藏、招聘、转移或接收此类劳工或服务。员工不得被要求向雇主或代理支付押金、招聘费或其他费用。
2.童工和未成年工
2.1供应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当地和国家的有关最低工作年龄的法律法规,不得使用童工。“童工”按以下顺序定义:
(1)低于国家/地区的最低就业年龄的人;或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2)低于完成义务教育年龄的人;或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3)未满15周岁的人。
2.2年龄低于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2.3供应商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保护学生工或学徒工,尤其是可能出现的童工和未成年工。
3.工作时间
供应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与工作时间及休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有加班必须自愿。标准工作周(不含加班时间)应当根据法律确定但不可以超过48小时,并且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员工每连续工作六天应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
4.薪资福利
供应商向员工支付的薪酬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工资法律,包括有关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和法定福利在内的各项法律。供应商应足额、按时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并提供清晰易懂的工资单。
5.人道待遇
供应商不得使用暴力,包括但不限于言语侮辱、威胁、体罚、性骚扰或肉体胁迫员工,不得非法搜身或异性搜身,亦不得威胁实施此类行为。
6.非歧视
供应商不得因人种、肤色、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现、种族或民族、残疾、怀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别、社团成员身份、受保护的基因信息或婚姻状况等在聘用、薪酬、升迁、奖励、培训机会、解雇等用工行为中歧视员工。不得要求员工或准员工接受可能带有歧视性目的的医疗测试或体检。
7.自由结社
供应商应根据当地法律,尊重所有员工自愿组建和加入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与和平集会以及拒绝参加此等活动的权利。供应商应建立有效的劳资沟通机制,定期与员工或员工代表沟通。员工和/或其代表应能与管理层就工作条件和管理实践公开交流沟通并表达看法和疑虑,而无需担心会受到歧视、报复、威胁或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