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是FSC控制体系的一种,允许出售带有FSC信用声明的一部分产出。该部分产出应与投入贡献声明的数量和使用的产品组转换因数相符。
信用体系可以用于独立地点或者多个实体地点水平上的FSC混合或FSC回收产品组。
信用体系不得用于下列活动:
a)出售带有FSC100%声明的产品;
b)交易或者分销成品木质品和纸制品(例如,纸商);
c)卖方并不实际拥有货物的交易;
d)交易或加工非木质林产品,不包括竹子和从树上获取的非木质林产品(例如,软木塞,树脂,树皮,橡胶/乳胶);
e)印刷过程;
f)销售带有FSC小规模和社区标签的产品
建立信用账户
11.4针对每个产品组,组织应建立并维护FSC信用账户,应在账户中记录FSC信用的添加和扣除。
11.5组织应维护投入材料或产出产品的信用账户。
11.6信用体系可用于独立或多个实体地点。建立一个覆盖多个地点的、集中的信用账号的条件如下:
a)信用仅在相同的产品组中共享;
b)独立证书或者多地点证书范围内的所有地点都应在一个共同的所有权结构中;
c)所有地点应在同一国家或在欧盟区内;
d)所有地点应使用同一综合管理软件;
e)所有参与跨地点信用账户的地点,在12个月的期限内,在其自身投入的信用额至少达到10%信用账户管理
11.7针对FSC混合和FSC回收投入,组织应使用供应商销售文件或交付文件(或两者)上陈述的百分比声明和信用声明来确定贡献声明的投入的数量。
说明:带有信用声明的材料应以全部数量作为贡献声明的投入。
11.8由不同质量输入制成的组合木制品产品组,高质量组份是受控材料或FSC受控木材时,组织应确保受控材料或FSC受控木材材料占不超过30%的产品组成(体积或重量)。在本条款中,以下标准定义了质量:
a)所有由木屑和木颗粒制成的产品都被视为具有相同的质量;
b)实木部件被认为比木屑和木颗粒部件具有更高的质量;
c)实木硬木被认为比软木具有更高的质量
11.10应由每个产品组构成组分投入数量乘以转换因数得出产品的信用数量。销售带有信用声明的产出
11.11在产品以FSC混合或FSC回收信用声明出售时,组织应按照条款11.7的要求将投入材料的数量转换为信用,并从FSC信用账号中扣除。
11.12只有相应的账户中有足够的信用额度时,组织才能销售带有FSC信用声明的产品。
11.13组织可基于相应的FSC受控木材信用账户,将还没有当做FSC混合信用产品销售的部分产品,作为FSC受控木材销售。
说明:当FSC混合信用账户覆盖组织所有的生产时,则不需要FSC受控木材信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