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解答中提取部分关键信息,为利益相关方分析应如何更好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电子烟认证标准监管对象
a.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已纳入监管范围;
b.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c.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d.加热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目前,我国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电子烟认证标准监管措施
a.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市场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
b.严格质量管控,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抽检抽测和追溯管理制度;
c.实行销售渠道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有关经营活动纳入平台管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d.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e.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
f.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措施,优化工作流程,服务好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