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权(续)
9.6迁移。实体应:
a.在项目设计中应考虑可行的替代办法,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人群在物理上和/或财产上的迁移,同时兼顾环境、社会和财政成本和效益,特别注意对穷人、弱势和高风险群体的影响,也包括对妇女的影响。
b.在物理迁移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实体应:
i.与受影响各方协商和合作,制订一项重新安置行动计划,该计划应至少包括IFC绩效标准5(土地收购和非自愿重新安置)的适用要求。
ii.遵守适用法律,不论受影响人数多少。
iii.生活条件和收入选择应等同或超过重新安置前的条件和选择。
c.至少每五年对重新安置行动计划进行一次复审。
d.在企业有任何变动,并导致制定计划的条件发生实质变化后,对重新安置计划进行审查。
e.在出现控制缺陷迹象时,要对改重新安置计划进行审查。
f.公开披露最新版本的重新安置行动计划,包括受影响的人数。
g.在重新安置行动计划执行期间或在偏离重新安置行动计划的情况下,应每年与受影响各方分享重新安置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
h.在涉及原住民的迁移时,获得原住民的自主、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
i.公开披露自主、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的相关情况,以及获得或未获得的情况。
适用:
对于2022年前启动的新项目和重大变更:本准则仅适用于该实体加入ASI后启动的项目。
对于2022年1月1日起以后启动的新项目和重大变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项目。
9.7受影响人群和组织。实体应:
以适合其规模和情况的方式,尊重受影响人群和组织在其土地、生计和自然资源使用方面的法律和传统权益,至少包括:
a.实施一项计划,以识别、预防、监测、减轻和阐述其活动所造成的任何重大影响,包括健康和安全、社会和文化人权及环境影响。
b.向受影响人群和组织征询意见并在可能情况下让他们参与制定计划。
c.根据计划,为社区发展投入资源。
d.至少每五年对重新安置行动计划进行一次复审。
e.在企业有任何变动,并导致环境、社会和治理方向发生实质性变化后,对计划进行审查。
f.在出现控制缺陷迹象时,要对计划进行审查。
g.公开披露最新版本的计划。
h.与当地社区探索尊重和支持他们生计的机会。
适用: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设施
9.8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为了避免助长武装冲突或侵犯人权行为,该实体应根据OCE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经合组织指南),以适合其规模和情况的方式,对其铝供应链进行基于风险的尽职调查,包括至少:
a.建立强有力的管理系统,包括供应链政策、责任和资源、信息收集和供应商参与(步骤1)。
b.识别和评估供应链中的风险(步骤2)。
c.设计和实施应对已识别风险的策略(步骤3)。
d.对尽职调查做法进行审核(步骤4)
e.每年报告供应链尽职调查(步骤5)。
适用:
本准则不适用于不直接或间接采购任何铝土矿、氧化铝或原铝的实体。
9.9安保做法。实体应根据公认的标准和良好规范要求,在与内外部私营安保和公共安保提供者合作时尊重人权。
适用: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