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厂标准是跨国公司在采购产品或下达生产订单之前,对中国企业按照跨国公司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行为守则对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劳工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直接审查。客户会要求他的供应商在质量、社会责任(人权)、反恐等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在下订单之前会检查工厂状况,工厂的验厂结果在符合客户接受标准的情况下,才会下订单。近期全国多地疫情反复,为了疫情防控,有些城市不得不摁下暂停键。一些打工人们可能会因此遇到疫情管控无法返岗上班的情况,有被隔离的,有因为封控需要居家办公的。小编也遇到了这种情况,既然遇到,既来之则安之,放平心态,听从安排。我们在配合防疫要求的同时,也一起来复盘一下疫情期间,工资该怎么发。
Q: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A: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时,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A:双方可以约定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
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折算计算工资报酬。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Q:劳动者在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怎么办?
A: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Q: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着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A:不计入医疗期。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Q: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