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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工政策须知,劳工审核常见问题解答(二)
时间:2022-04-11        浏览:2022次
        很多客户希望供应商在质量、人权、反恐等方面的管理体系达到一定的要求,因此在下订单之前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公证行检查工厂状况,在确认工厂没有大的、严重的问题存在后,才能够将工厂纳入到合格供应商名单,才会下订单并长期合作。
        Q: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A: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Q:企业能不能统筹安排无法到岗工作的员工享受年休假?
        A:对于无法实现远程、线上办公的职工,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后,对劳动者仍未能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Q: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如何支付工资?
        A:对属于依法隔离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Q:企业可以要求职工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吗?
        A: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企业可以依法向职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但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并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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