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南法规劳动标准适用对象
1.越南劳工、学徒、见习生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所有劳工。
2.雇主。
3.于越南任职的外籍劳工。
4.直接与劳动关系的相关机关、组织及个人。
二、越南法规 专业术语定义:
1.劳工是指满15足岁以上,具备劳动能力,按劳动合约工作,所得支付薪资并接受雇主调度及管理的人士。
2.雇主是指以劳动合约僱用劳工的企业、机关、组织、合作社、家庭户以及个人;若雇主为个人,则须完全具备行使民事的能力。
3.集体劳工系指共同为单一雇主工作,或属于雇主组织结构中的部分之具有组织性的群体。
4.基层劳工代表组织系指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或于尚未成立工会组织所在地之直接管理的上级工会执行委员会。
5.雇主代表组织系指合法成立以代表并保护雇主于劳资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之组织。
6.劳资关系系指劳资双方于僱用劳工、给付薪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7.劳资纠纷系指劳资双方于劳资关系中所产生有关权利、义务以及福利的纠纷。劳资纠纷系包括个别劳工与雇主间的劳资纠纷,以及集体 劳工与雇主间的劳资纠纷。
8.集体劳工争取权益的纠纷系指集体劳工与雇主,于解读及执行劳动法、集体劳工协议书、内部规定、其他合法协议及规则产生差异所发生的集体劳工纠纷。
9.集体劳工争取福利的纠纷系指集体劳工于与雇主协商过程中,要求雇主确立有别于劳动法、集体劳工协议书、内部规定或其他合法协议及规则规定的新劳动条件所产生之纠纷。
10.强迫劳动系指采取武力、武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以强迫他人劳动就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