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准则》标准
尊重
雇佣必须自愿
供应商不得使用强迫劳工,包括监狱劳工、契约劳工、抵债劳工或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工。供应商负责承担所有员工的雇佣资格费用,包括招募费用在内。
员工必须年满16周岁
供应商员工必须至少年满16周岁,或超过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或该国的合法工作年龄(以较高年龄为准)。不得雇用18周岁以下的员工从事对身体有危害的工作。
供应商不得歧视
供应商雇用的男工或女工不会因为性别、种族、宗教、年龄、残障状况、性取向、怀孕状况、婚姻状况、国籍、政治见解、所加入的工会、社会或民族背景或者任何其他受国家/地区法律保护的状况而遭受就业歧视,包括雇佣、薪酬、晋升或惩处。男工和女工应同工同酬。
尊重结社自由和劳资集体谈判
供应商应当认同并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以及进行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在结社自由和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受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允许采用等效的手段来实现自主和自由的结社及劳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