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证企业
(1)低于平均查验率50%;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高级认证企业除查验率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0%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3)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4)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失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1)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3)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如果企业发生存续分立、新生合并等情形是否会影响其信用状况认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