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政策
PUMA 保证所有员工在其生产场所享有自由结社,组织或参加工会及其他行业组织,并有权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来说,PUMA 也承认员工不参加或拒绝参加工会或其他员工组织的权利。
有关自由结社的相关参考如下:
• 世界人权宣言第 20 条,联合国于 1948 年 12 月 10 日发布。
• 1948 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87 条: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
• 1949 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98 条:组织和集体谈判权。
工厂应该给不同阶层员工,包括经理和主管,提供有关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目的和功能的培训。工厂必须针对新工人进行有关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说明,并对老员工和现有员工就此内容定期培训。
12.1.1 员工委员会、工会和其它形式的员工代表 、工会和其它形式的员工代表工厂不得阻止或限制任何员工组织或参加工人组织。工人组织是员工为促进自身利益而独立组成或创建的协会,委员会或联盟。
• 工厂不得限制工人参加当地的,国家的或国际的协会或联盟。
• 工厂应该促进员工代表的选举产生。
如果工厂没有独立的员工组织,我们建议工厂成立员工委员会。员工可以选举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和管理层开会。为了促进工厂改善内部劳资关系、同时为员工提供可选择的方式解决员工的问题、投诉和申诉,工厂应该建立员工–管理层委员会。
• 员工–管理层委员会应该由管理层和员工代表组成。
• 工厂应该提供场地和时间给员工选举自己的代表。
• 管理层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员工代表选举过程。
当工厂内部存在多种员工组织,工厂可以与其中任何一个组织(占员工总数一定比例及具备法律要求) 订立集体协议。然而,管理层应该适当强调厂内其他组织和工人的利益。
12.1.2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由管理层和员工(通常是工会代表),定期地召开会议最终达成一个如何有效实施工厂程序、同时关注工人权利并提供附加权利(最少满足法律规定)的双方协议。
集体谈判协议是代表员工而沟通的,统一适用于整个员工阶层并根据协议条款本身进行定期更新。集体谈判协议通常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工资与福利支付、工作日程、惩戒条律、申诉渠道、工会费。
建议工厂规模在 100 人以上的具备集体谈判协议。然而,根据当地法律要求,集体谈判协议只有在一定比例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管理层应该提供非成员代表的签名。集体谈判协议对所有员工适用,不论是否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成员。
12.2 优良及不良案例
12.2.1 优良案例
• 举行免费的员工代表和员工委员会选举
• 具备集体谈判协议
• 工厂尊重并了解员工有权利自由聚集解决工作相关的问题。同样,员工遵循在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不违反厂规并不影响工厂日常运作的情况下进行非工作相关活动。
• 工厂为员工组织和代表参加协会或联盟活动(如会议)提供必要支持。这种支持包括允许缺席,善意支持及为参与者提供有薪假期。
• 工厂不干预或禁止,非工会成员寻求工会或员工代表关于私人的和工作方面的意见或帮助。
12.2.2 不良案例
• 工厂终止或采取其他惩罚行动以反对工会成员。如职业发展规律机遇或升职处于劣势等。
• 工会组织或代表骚扰或逼迫不想参加工会的员工。
• 工厂通过对员工组织控制或使用不适当影响,或对另一组织表现偏爱来干预自由结社。
• 工厂支持“影子工会”,由管理层控制而且不属于独立工会组织。